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选调生考试申论热点:环境保护

更新时间:2014-07-11 09:56:33 浏览次数:180次
区域: 通化 > 梅河口
类别:其他培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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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近年来,随着化工产业的兴起和发展,很多地方出现了重金属污染。从陕西凤翔铅污染、湖南

浏阳镉中毒、山东临沂砷污染、云南曲靖铬污染,再到柳州的镉浓度超标,重金属污染一次次刺痛

人们的神经。如果说,重金属的污染集中在内陆地区,而且污染的主要是土壤和饮用水的话,那么

,近期备受关注的PM2.5监测则指涉的是空气颗粒物的污染,而频繁的漏油事故更是将“污染之手

”伸向了海洋。

  环保部每年接到的环境复议案件数量在急剧上升。实际上,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当前全国群体性

事件的原因之一,位列第九。其中环境污染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的年增长率为29.8%。大部分未

能妥善解决的环境事故引发了群体性抗争,而一些影响面广、危害长远且难以修复的污染,一旦“

失控”,引发的则可能是一场公共安全危机。这种趋势,在前些年的松花江污染中和近的柳州镉

浓度超标事件中有所体现。

  【热点话题】

  环境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

  【问题】

  1、污染受害者求偿难:一方面,由于环境责任保险立法滞后和很大一部分环境污染跨流域乃

至跨国界,造成肇事者责任不好认定。另一方面,由于现行的环保部门直接由地方政府领导和环境

监管失职罪的存在,地方环保部门身份尴尬,执法力度有限。

  2、理性途径走不通,极端维权频现:现行的污染治理体系高度地行政化,当整个地方行政体

系偏向于追求经济高速增长的时候,隶属于行政体系的环保部门很难进行有效的监管。因此环境污

染的受害者维权求偿的难度极大,导致部分受害者采取极端维权方式。

  3、引发抗争,行政部门被迫出面解决问题,而抗争措施因过于激烈而违法,给受害者带

来“二次伤害”,后获得解决的是群体性事件,而不是污染事件,污染只是不继续发生,已造成

的污染还在搁置;村民还没有获得赔偿,污染造成的损失没有解决。

  【对策】

  1、解决我国环保立法存在的经济处罚罚款低落实差,刑事处罚量刑偏弱的问题,提高法律上

设定的行政处罚上限,提高环境违法成本。

  2、法律部门应为受污染损害的民众及时提供司法救济,积极探索、建立环境司法保护的新机

制,尝试推行环保公益诉讼。

  3、建立独立负责任的环评体系,严把审批关从源头控制污染。建立事前环境法律责任追究制

度,依法追究在环境管理上存在不作为、乱作为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;建立对于环保部门

环评审批权的约束机制,对环保部门及其负责人的环评审批权进行有效制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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